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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國政基金會交通組副研究員

(圖片來曆:iStockphoto)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客歲12月中決議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成為2017歲末年關前的一枚強力震動彈。這則看起來跟我們沒有直接關聯的美國新聞,實際上是你我都必須存眷的親身議題,近日也在台灣暗暗地產生漣漪。

什麼是網路中立性?按照客歲10月份NCC月刊的一篇報告將其定義以下[1]:「主管機關與網路辦事供應商(ISP)需對網路上之所有資料同等以待,不得基於利用者、內容、網站、應用程式、連接裝備或通信方式之差異而有歧視性待遇或收費」。簡單的說,固網利用者不會因利用流量大小或瀏覽對象而受到不同待遇,利用者付費的原則僅存在於你的網速,而非內容。

這並非一個新議題,卻因為最近幾年來的消費者在數位匯流影響之下,大幅改變媒體使用習慣,從傳統媒體轉向對網路的依賴比起以往更深,使得網路中立性的議題受到正視,而曆久以來都有正反意見在相互拉鋸。

支持者認為,網路辦事類似於水電、瓦斯、道路等根本公共設施,應受適當規範,確保人人有同等存取使用網路內容的權力,同時也認為網路中立能增進談吐自由與平等介入。否決者則主張利用者付費、價格辨別是合理商業競爭等來由,認為當局不該進行不必要的參與,扼殺產業發展與投資。[2]

儘管網路中立性在台灣較少被說起,卻沒有被忽略。在搜索引擎打入樞紐字,便能看到為數很多的討論,而這個概念也在近期正式列入台灣的通信傳播法規傍邊。

●網路中立性在台灣:《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現蹤跡

NCC在本次序遞次九屆第四會期中,有兩項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別離是《數位通信傳佈法》及《電信辦理法》,兩案的立法精力都趨勢鬆綁,並已於客歲11月中在行政院院會正式經由過程。

網路中立性的概念,可從《數位通信傳播法》的幾項條文中看到蹤跡。例如:業者原則上不得以手藝或非技術之障礙干擾使用者之選擇(第七條)、業者選擇傳輸手藝或規格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予以限制(第八條),且業者應以恰當體式格局對利用者揭穿其網路流量辦理辦法(第九條)。

這三項條則看似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對網路中立性採取開放持平的立場,但卻藏有支持拔除網路中立性原則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如果NCC宣布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業者則可「依法限制利用者的傳輸技術或規格,並得干擾使用者之選擇,只要以恰當方式對利用者揭露其網路流量辦理措施就行了。」如許看起來,就茲事體大了吧!

●失去網路中立性」今後:誰得利,誰損失?

若是從法規推演的角度來猜想有點難以理解,那麼舉個現實産生的狀態來假設看看。網路上流傳著葡萄牙在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以後, ISP 業者 Meo 所提供的價目表,利用 Facebook、Instagram、Twitter要付 4.99 歐元(台幣 177 元)才能吃到飽,而Netflix、YouTube、Spotify等線上影音串流內容服務,每個也都要再付 4.99 歐元。

單從上述內容看來,利用者的媒體使用從免費變成收費,感觸感染必定非常負面。這些被遍及利用的主流網站忽然釀成電信業者的錢袋濫觞,消費者不僅被趕鴨子上架,並且社群網站還透過演算法將大量影音告白或不相符消費者需求的影音內容,推播到利用者動作裝配傍邊來獲得告白收益,卻佔用了使用者網路流量,消費者就這樣在平台跟內容業者兩方都吃了悶虧。

換個角度來說,若是消費者囿於額外費用而削減使用社群網站或線上影音辦事,難道不會對社群網站的影音廣告產業,或正在萌芽的OTT內容或新創影音內容產業造成影響嗎?

另一方面,電信業者主張廢除網路中立性是由於過於複雜的數據需求使其不堪負荷,但卻未表明有幾何使用者的數據使用量是遠低於根基收費,業者在根基訂價的溢收費用又佔了幾許?只說賺不夠,沒說多賺的。不如藉此就把利用量低於基本定價以下的用戶費用也一併算清晰,讓電信服務的收費體例加倍透明化。

●「網路中立性」的存廢,考量的不該該只是營收

所以,如果台灣也比照美國廢除了網路中立性原則,可能會損失什麼?例如說,偏鄉兒童的教育打算,因為網路教育資源通常需要大量的影音傳輸,然則偏鄉的孩子或機構也許無力承擔那麼高的網路流量費用。又或許,某些新創事業的APP計畫需要串流手藝建立內容平台辦事,卻因創業階段而無力承擔網路流量費用,無法確立事業。再也許,許多習慣性利用跨國影音辦事的收視族群,卻因網路流量的限制而阻擋了收視內容,失去選擇收視辦事的自由。諸如斯類的例子,不勝枚舉。

NCC曾表示[3],「寬頻社會之建構係由電信業者積極扶植主幹網路,…NCC督導或協調各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以晉升公共與立異辦事之便當性,強化數位立異根本情況。」此話意指,網路扶植是現今社會的主要基礎建設之一,電信業者應協助普及高速寬頻網路。若是,NCC真的要仿效FCC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不就是自己打臉本身嗎?

消費者利用媒體的習慣改變已經是很明明的市場趨勢,傳統媒體平台的式微與新興線上影音媒體的崛起早就證實了這一點。但是,當消費者入手下手大量使用線上媒體影音,社群網站成為入口網站的同時,消費者主張公道且同等利用網路情況並不過份。若對「網路人權」加以延伸會商,也許也能跟支撐廢除網路中立性的概念有所對話。

總的來說,豈論是支持或否決網路中立性原則,立論者都應當有更嚴謹周全的論點,不克不及只是從營收角度來看。利用者付費是很容易接管也能理解的論點,但僅以此支持撤廢網路中立性原則,卻顯得特別單薄,分外是將其置於網路人權及公共與立異基礎環境的立論之前。

[1] 「美國網路中立性政策之成長與借鑑:兼評我國數位通訊傳佈法草案」,NCC月刊,第11卷第6期,2017年10月份出書。

[2] 「美國FCC欲廢除網路中立性律例,亞馬遜、Mozilla、GitHub群起抗議」,紀品志,《數位時期》,2017.06.07。資料來源: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4821/us-tech-companies-fcc-net-neutrality-day-of-action

[3] 「國家通信流傳委員會持續督導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根本情況,寬頻網路則可提供各應用場域之主政機關或民間組織及營業場合自行計劃租用以提供Wi-Fi網路辦事,各公私場域主政者可積極應用寬頻網路基礎扶植」,NCC新聞稿,2017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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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yahoo%E8%AB%96%E5%A3%87%EF%BC%8F%E8%A4%9A%E7%91%9E%E5%A9%B7%E3%80物超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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